谢雪尘

此生所爱皆欢喜

【信白/abo】盼归(十/十一)

是夜,韩信的屋子里没有开灯,四处是静悄悄的一片,只能听见“滴答,滴答”的水声滴落在地板上缓缓炸开。坐在房间地上的人眼神里充满疲惫,英俊的脸也失去了血色,紧致的小腹上有一道血淋淋的伤口隐藏在黑暗中,正淌着血。

蒙面人和暗卫们赶到的时候,他的主人已经昏迷了。蒙面人心里暗叫一声不好,赶紧从怀里掏出一个药瓶,倒出了一颗药喂给他。就在其他暗卫轻轻给他处理伤口的时候,昏睡的人眉头一皱,下意识抓住了其中一个人的手,睁开了他那双利剑似的眼,冷漠地看着眼前的下属。

暗卫们顿了顿,慌慌张张地给他们的主人包扎伤口。只听见头顶一个虚弱又凌厉的声音传进了他们的耳朵里,顿时让他们浑身一颤。

“妄想把这件事透露给夫人,否则族法处置。”

“遵命。”蒙面人和暗卫们纷纷抱拳下跪。

“影,此次重伤,却有意外收获。”韩信渐渐晃过神来,“只可惜昨日准备不够,还是让他跑了。”

“昨日?”蒙面人感到诧异,“主人,距离属下送您进入树林已经过了三日了。”

...

韩信的记忆追溯到三天前,他追着一团黑烟到了森林的深处。奇怪的是,这里的树渐渐稀疏,一阵寒风袭来,韩信意识到了藏在里边的杀气,继而翻身一跃,躲过了化为实物的阴风。那阵杀气瞬间与韩信擦身而过,重重地打在了后面的树上。

“轰隆...”树竟是倒了一片。

韩信捏了把汗,为自己的速度赶到庆幸,很难想象他要是慢了一步被横斩成两半的样子。紧接着第一道第二道连续七道这样的气朝着韩信袭击而来,像是故意消耗韩信的体力。

韩信不与它们死磕到底,继续朝着紫烟飘走的方向跑去。森林的尽头,是一个山洞。山洞的洞口,就隐藏在一片紫色的花海之中。那些花长相奇特,大部分还只是个花骨朵,开花的是极少数。

“这是?”韩信心里想着,突然闻到一股浓烈的山茶的花香,“糟了,是迷魂花。”

韩信掏出腰间一条紫色的帕子,捂住口鼻。正犹豫要不要撤退时,一个蓝色的身影被一股力量从山洞里甩出来,横腰撞上了韩信藏匿的这棵树。

韩信上前查看,只见倒下的男人口角溢出血,眼睛半眯着,咬牙对韩信说了一句:“快走!他快出来了!”

韩信注意到男人腰间长城守卫军的腰牌上面写了一个字“铠”,意识到事情麻烦了。连号称“峡谷砍王”的男人都被洞里的某种力量不费吹灰之力地击倒,足以见得里面的东西是有多么强大。

“我扶你起来。”韩信颤颤巍巍地搀扶着铠,慢慢挪到树后,“我是韩信,是峡谷治安所委托我来调查‘那件事的’。”

“我是铠,是长城守卫军。”铠抬头看着眼前身着银色铠甲的银发男人,“这里的情况原比想象中的危险,要快点离开这里。”

“你还可以走吗?”韩信看着铠微跛的右脚,担心地问道。

“可以。”铠咬牙,在韩信的搀扶下,艰难地往树林外走去。

就在这时,花海的花突然一片连着一片绽放,那股紫烟从洞中冒了出来,卷起了迷魂花花粉,形成一个暗紫色的漩涡,向韩信二人袭来。

韩信推开了铠,轻身一跃,挑起长枪,一记白龙吟试图把漩涡斩开,无奈迷魂花粉的强大吸力却把长枪给卷住了。韩信使出了全身气力,从迷魂花阵中拔出了长枪。

韩信赶紧脱身,自知不能恋战,于是搀扶起了被他推开的铠,加快了脚步。

“打不过,快走,能逃出一个是一个。”韩信心急如焚,“长城守卫军还有支援吗?”

“没,今天我独自外出任务。”铠拖着他刺痛的右腿,尴尬地说道。其实他今日外出的搭档在昨晚被自己吃干抹净,下不来床了。但面对现在的状况,至少没带他出来是个正确的选择。

韩信带着铠沿着他进来的路跑出去,出口近在咫尺了,可这时身后的紫色漩涡不知何时已经跃过他们,堵住了出口,漩涡中心渐渐浮现出一个人形,手里的花粉幻化成一片风刃,向韩信和铠劈去。

终究还是慢了一步,两人被风刃划过腹部,倒在了地上。

“铃铃,铃铃...”一阵悦耳的铃声响起,韩信觉得自己的记忆正一点点地被剥离。他强忍着腹部的疼痛,艰难地站了起来,拖起了昏迷的铠。

漩涡中心的男子嘴角轻轻勾起,手中离魂花化做的风铃左右摇晃,刺耳的声音震得韩信的头疼欲裂。

“到这儿来。”树林的出口突然爆发出一阵强光,竟然把漩涡冲散了,男人面目狰狞地随着光湮灭。

青白色而温柔的光芒围绕在韩信和铠的身边。韩信觉得记忆正一点点回到自己的体内,白光聚集一起,化作一只发光的小鹿后瞬间消散。

韩信穿着铠甲,伤得没有铠严重,但仍然感受到剧烈疼痛,强打着精神硬是将他送到扁鹊的医馆,没有过多逗留,也没有处理伤口就离开了。

...

“看来,这个树林里还藏着更多不为人知的秘密。”韩信略感无奈,找到这个真相,远比自己计划中的要难,“今天是什么日子?”

“腊月甘二,明天是小年了,主人。”

“嗯,明晚我有事,不用跟着我了。”韩信像是想到什么一样,嘴角不经意间勾起了一个弧度,“夫人那边也不用跟了。我要休息了,都退下吧。”

“是,主人。”


————分割————


第十一章在wb,id谢雪尘




评论(6)

热度(37)